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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 打造安徽发展新引擎

点击:1353 时间:2016-10-3 来源: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2016年9月27日安徽省发展改革委招开新闻发布会,就《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的相关情况向新闻界作一通报。

      9月7日,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关于《实施意见》的起草背景和过程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新型城镇化工作高度重视,2013年召开了中央新型城镇化工作会议;2014年启动了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我省和江苏省被列为试点省;2015年召开了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今年国务院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也是十分重视,成立了高规格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领导小组会议或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部署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今年3月,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号)精神,时任锦斌省长和树隆常务副省长先后做出批示,要求研究制定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政策措施、出台实施意见。根据省领导指示,我委立即组织起草贯彻实施意见,先后赴芜湖、宿州、金寨、泗县、无为等地开展调研,了解城镇化现状和问题,听取各地意见。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我委草拟了《实施意见》,并征求了各市政府和28个省直单位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形成了《实施意见》(送审稿)。8月24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

二、关于《实施意见》起草的主要考虑

在文件起草过程中,我们注重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注重体现国务院文件精神。《实施意见》注重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充分体现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激励机制、土地利用、投融资机制、住房制度改革等方面最新要求,并把中央最新精神与我省实际充分结合,提出了加快试点工作向纵深推进的具体举措。

二是注重与去年省里两个文件精神相衔接。《实施意见》是我省去年出台的《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安徽总体方案》、《安徽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三年行动计划》的延续和具体化,主要精神与其一脉相承,相互呼应,是今后推进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的重要抓手。

三是注重解决现实问题。在试点推进过程和调研中发现,我省城镇化发展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城市吸引力不足、农民不愿进城。我省中心城市实力不强,县级市数量少,就业机会不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不够完善,导致部分农民不愿进城。二是城市生活成本较高,农民进不起城。目前我省农业转移人口文化素质普遍不高,未来充满着各种不确定性,加之城市生活成本高、生存压力大,致使许多农民工在进城落户时顾虑重重。三是农民不愿舍弃农村利益。尽管目前国家及省里已出台政策,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仍然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但他们依然“感觉心里不踏实”、“怕时间一长政策会变”。

三、《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紧扣以上突出问题,力求所提的举措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意见》包括5个部分共20条。第1部分是总体要求,后4部分是具体任务,其中:第2部分是针对农民进不起城、不愿舍弃农村利益问题以及城市就业机会不多、公共服务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相应任务,第3部分是针对中心城市实力不强、县级市数量少、城市基础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提出具体任务,第4部分围绕要素保障提出具体任务,第5部分从工作层面提出具体任务。

(一)关于总体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提高质量为关键,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推动“五有并轨”和“三权落实”,进一步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进一步提升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进一步完善新型城镇化保障机制,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力争新型城镇化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到2020年,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6%,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35%。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这两个数据都是预期性的,包括后面附件中对16市分配的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任务数,是根据各市“十三五”规划纲要相关指标测算而得,作为检验新型城镇化试点省建设成果和衡量城镇化发展质量的依据,也是预期性和引导性的。所以,《实施意见》增加了“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这一条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会充分尊重农业转移人口意愿,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自愿进城落户。

(二)关于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提出了四大任务。

一是增强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意愿和能力。包括八个方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积极为农业转移人口提供就业创业机会、建立满足新市民需求的住房制度、加大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教育保障力度、提升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健全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探索农村“三权”自愿有偿退出机制。重点是确保有意愿有能力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应落尽落,建立健全居住证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衔接机制。以产业促就业,以服务和培训促就业,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建立购租并举的城镇住房制度,解决农业转移人口住房问题。鼓励依托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研究建立常规化的宅基地尤其是单宗零散宅基地退出机制。以市县为重点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相对于国务院36条,《实施意见》在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劳有所得”方面提出了更为详细具体的思路和举措。通过广泛深入的调研,我们认为“促进农业转移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是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前提”,所以在这方面必须要有更大的工作力度。此外,还有不少创新性内容,如“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融入城市”、“鼓励依托增减挂钩、土地整治等项目建立宅基地退出补偿激励机制”、“建立符合实际需求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等,这些创新内容都是对我省部分地区成功做法的总结、提炼和完善。

二是增强城镇综合吸引力和承载力。包括五个方面:提升中心城市吸纳人口能力、培育发展一批新生中小城镇、完善城镇基础设施、推动新型城市建设、辐射带动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是打造特大城市和Ⅰ型、Ⅱ型大城市。争取若干个具备条件的县改为市或区。增强中心集镇的人口集聚功能,积极培育特大镇和80个左右特色小镇。实施棚户区改造行动计划和城镇旧房改造工程,加快公共交通枢纽、公交首末站等交通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布局,加快建设绿色城市、智慧城市、人文城市、海绵城市。

相对于国务院36条,《实施意见》提出了要提升中心城市吸纳人口能力,主要考虑是,当前我省中心城市实力不强,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能力有限,是我省推进城镇化的突出短板,亟待培育壮大一批中心城市。此外,我省还存在城市数量较少的问题,县级市仅有6个。为此,有序启动设市工作也将是下一步的重点工作之一。

三是强化新型城镇化保障机制。包括三个方面:促进土地要素优化配置、拓展城镇化融资渠道、落实“两挂钩一倾斜”政策。重点是合理安排新型城镇化用地需求,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激励机制。拓宽城镇化项目直接融资渠道,建立健全PPP、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争取国家支持我省适当扩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规模,推动省级预算内投资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较多的地区倾斜。

四是健全新型城镇化工作推进机制。包括四个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鼓励改革创新、强化督促检查。重点是强调了市、县政府的主体责任。鼓励各地开展专项试点,推动相关改革举措在试点地区先行先试。

最后,借此机会,衷心感谢新闻媒体朋友对全省新型城镇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真诚希望大家对《实施意见》进行深度解读,并广泛宣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新理念、新政策、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